漯河:戴口罩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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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

规范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2年5月19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从严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规定在相关场所和特定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公众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承担疫情防控自主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个人日常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在下列场所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理发店、按摩店、美容院、药店和其他商业店铺等场所时

(二)处于电影院、游戏厅、网吧、歌舞厅、棋牌室、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场所时

(三)处于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游乐园、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场所时

(四)处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时

(五)处于物流快递集散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等场所时

(六)处于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时

(七)处于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庄、居民小区和宾馆、酒店等场所的公用区域时

(八)乘坐公共电梯和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途客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九)在饭店、餐厅(馆)、食堂、茶楼(馆)、咖啡厅(馆)等餐饮场所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十)出现发热、咳嗽、鼻咽不适等症状时

(十一)在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陪护时

(十二)进行健康检查、核酸检测、接种疫苗时

(十三)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

(十四)其他应当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所和情形


四、相关场所的从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服务外包人员等)在工作期间应当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未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其所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应当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未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提醒、劝阻,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进入该场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个人未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要求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对监察对象在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的工作中带头执行、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进行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与规范佩戴口罩相关的案件,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八、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并及时对举报事项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九、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规范佩戴口罩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推动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2022年6月21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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